溫州私家調查公司|銷售員違反保密協議 被判支付違約金2022/10/24 15:01:05 人氣: 標簽:
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參與高水平市場競爭,建立健全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體系和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實際管理能力,是必過的“坎”和必會的“本事”。其中,銷售人員是職工隊伍中的特殊群體,他們處于熟人社會和開放工作環境,既了解掌握用人單位大量信息甚至是秘密,又面臨著其他競爭對手提供的各種誘惑和設計的層層陷阱。通過建立內部完善的規章制度,利用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制度、保密和競業限制規則,才能保障企業健康發展和平衡各方利益。 基本案情:趙某于2019年3月18日與某科技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作崗位為銷售工作。 2019年3月19日,雙方簽訂《保密協議》,約定了某科技公司商業秘密的范圍包括技術信息、專有技術、經營信息等;趙某是保密義務人,某科技公司隨每月工資向趙某支付保密費,趙某同意為某科技公司利益盡最大努力,在履行職務期間,不利用自身職務條件及某科技公司資源,組織、參加或計劃組織、參加任何第三方生產經營活動,不從事任何未經授權的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對于趙某的保密義務內容,保密協議進行詳細約定。關于違約責任,約定如趙某如不履行或違反此協議中保密義務人的保密義務規定內容,應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某科技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辦公系統”截圖顯示,趙某入職后,某科技公司在為其發放的工資中,每月都有200元保密費。某科技公司財務人員在與趙某溝通時,也向趙某發送了工資條電子版,趙某能夠了解工資構成情況。 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趙某與競爭公司(與某科技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同行業某公司,簡稱為競爭公司)負責人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趙某與某科技公司負責人的談話錄音顯示,趙某與競爭公司的負責人李某保持聯系,曾多次向李某透露本公司特定客戶的購買需求、價格空間,促成了李某所在競爭公司與本公司客戶簽約。趙某還曾應李某詢問,為其查看本公司產品的技術參數,并發送微信圖片。趙某因上述行為,收取了李某支付的報酬。 2020年7月16日,廊坊市安次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就該案作出裁決,趙某因違反保密協議向某科技公司支付違約金50萬元。趙某不服,向一審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趙某不支付違約金50萬元。 一審:所簽保密協議有效 職工多種行為違約 一審法院認為,案件焦點是趙某是否存在泄露某科技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并因此應支付違約金。 趙某入職時,雙方簽訂了保密協議,就保密工作范圍進行了約定,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某科技公司在向趙某支付的工資中,每月均有保密費,且證據顯示,趙某對此知悉。因此,趙某應當遵守該保密協議,如違反該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向某科技公司支付50萬元違約金。本案中,趙某作為某科技公司的銷售人員,和與某科技公司具有行業競爭關系的其他公司人員保持聯系,向該人員透露本公司客戶信息及購買意向,促成本公司客戶與競爭公司簽約,屬于泄露本公司經營信息的行為;趙某將本公司研發產品的情況透露給競爭公司,在其研發同樣產品時,為其提供本公司同類產品的技術參數及本公司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某科技公司屬于生產制造行業,生產的機器設備不屬于高精尖技術領域。趙某透露給競爭公司的產品技術參數、某科技公司客戶的購買需求以及產品的價格結構等信息,能快速消減某科技公司在該行業中的競爭優勢,必然給某科技公司帶來經營損失。因此,某科技公司向趙某主張泄露商業秘密的違約金50萬元,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1091民初1180號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如下:趙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科技公司支付泄露商業秘密的違約金50萬元。 二審:賠償50萬元 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趙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趙某上訴主要稱:趙某不存在侵犯科技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某科技公司微信公眾號的截圖,可以證明相關產品技術參數已經在網絡上公開,任何人都有隨意獲取涉案的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可能性。趙某所給李某提供只是產品的截圖,不屬于商業秘密信息的范疇。趙某只是提供了介紹客戶的行為,且其商業客戶是在行業中可以找到的;客戶對科技公司公司產品并不認可,價格過高是商業客戶不購買科技公司產品的主要原因,不存在違法的情形;趙某承擔違約金50萬元明顯過高。趙某沒有因此行為收到過任何的報酬,只是為了維護客戶關系,應客戶的需要找到相近的價格較低產品。趙某代替李某收取的是相應貨款,并不是李某給趙某支付的款項。 科技有限公司答辯稱,如果某科技公司微信公眾號對相關數據都進行了公開,那么,趙某無需向某科技公司的技術人員進行詢問、拍照,競爭對手李某也不用因趙某向其提供了相關數據圖片而支付相關報酬或好處。競爭對手李某向趙某詢問設備疑難技術問題,與其多次交流,趙某答應去車間詢問和查看,并在語音或電話描述不清楚的情況下,向李某發送內部結構圖片。趙某將未上市的設備擺放方式向李某告知,并發送了相關圖片,導致該設備未上市就被李某所在的競爭公司仿造。趙某向李某泄露了公司客戶購買需求和某科技公司設備的價格后,促成客戶與競爭對手李某完成交易,并取得了相關報酬。某科技公司以銷售大型設備為主,趙某泄露客戶信息導致某科技公司多臺設備訂單夭折。同時,趙某還向競爭公司的李某泄露了未上市的某設備,某科技公司本想以該產品作為2020年的主打產品推向市場,并對此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研發,結果卻被競爭公司仿造,損失超過100萬元,甚至更多。 二審期間,趙某提交六組證據。科技公司的質證意見為:該六組證據不屬于新證據范疇,已過舉證期限,不認可上述證據。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趙某的行為違反了保密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向科技公司支付違約金。關于違約金數額的多少問題,一審依據保密協議約定及趙某過錯程度、科技公司損失情況等綜合認定趙某賠償科技公司50萬元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2021年4月15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10民終535號民事判決書。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提醒:違反保密義務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約金約定可以是具體數額和計算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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