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婚內出軌調查公司;婚內不忠要離婚被判離婚過錯賠償三萬元2025/4/18 9:48:33 人氣: 標簽:
原告小翠與被告大力自由戀愛6年,1996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生育一子。2007年6月,小翠經人介紹于出國務工。此后,被告大力獨自一人撫養孩子并在小鎮上做小生意。但期間意外發生,大力因兩次交通事故,分別造成八級和九級傷殘。2009年,小翠從國外回國后,大力將店面轉由小翠經營,其去別處另行經營自己的生意。2020年3月,因雙方發生矛盾,兩個店面無法繼續維持經營而倒閉。
2023年,小翠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訴訟中,大力指出小翠婚內出軌,要求小翠賠償其30萬元。對此,小翠認可其確實與他人保持不正當關系1年左右。
判決原告小翠向被告大力賠償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大力主張小翠賠償30萬元,應是離婚過錯賠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本應互相忠實,相互尊重,但小翠與他人保持不正當關系,導致二人婚姻關系破裂和分居生活,且大力先后兩次遭受交通事故,構成肢體殘疾,精神上承受著感情不忠的負擔和壓力,大力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并對此酌情判處。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收入狀況、勞動能力、被告的精神壓力等因素,酌定小翠向被告賠償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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